各县(市)、区建设局、各有关单位,要通过多种途径,通知属于本辖区或本部门注册管理的企业,下载学习住建部和住建厅的通知文件,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及附件内容,进一步深入开展企业注册建筑师资格“挂证”整治工作,及时注销或变更存在注册状态异常的人员注册手续。本月底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,对仍存在注册状态异常人员,将纳入重点排查处理。
1.前期尚未完成自查自纠的企业,请按照市建设局通知要求,并结合本《通知》附件中本企业注册人员异常状态情况,抓紧开展自查自纠,并于3月31日将自查自纠有关材料报送至指定邮箱。前期已经报送的企业不再重复报送。
2.已完成自查自纠并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,重点按照本《通知》附件内容,对照本企业建造师注册异常状态应情况,认真对照整改,并于3月31日前整改到位,同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建设局指定邮箱。
3.自查自纠过程中,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,但社保不一致的人员,注册单位应区分是否存在住建部补充通知中关于不属于“挂证”行为的6类情形,会同注册人员区别进行注册注销或变更。
1.依法从严查处“挂证”行为。遵循“全覆盖、零容忍、严执法、重实效”的原则,对自查自纠期间未及时完成建造师“挂证”问题整改的,将依法从严查处。对违规的建造师,撤销其注册许可,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,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“黑名单”,向社会公布;对违规使用“挂证”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,记入不良行为记录,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“黑名单”,向社会公布。对发现存在“挂证”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监察机关。
2.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时间同时顺延。其中,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,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。
3.各县(市)、区应加强注册地企业“挂证”专项治理工作的服务与指导,工作部署、政策宣传应做到“不漏一家”,注册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,自查自纠、问题整改做到“不漏一人”。
4.进一步健全完善排查清单及报告制度。要加强市建设局、各县(市)、区建设局及各相关注册企业的信息沟通,按照专项整治计划,及时完成各阶段工作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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